(一)若遇到开发商欺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问题,买受人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若协商不成,买受人可收集开发商欺诈的证据,如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文件、房屋抵押或二次出卖的相关材料等,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