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正常注销,法人资格消灭,不能对其提起诉讼,需确认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二)若发现公司注销时股东或清算组有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未依法清算等违法行为,导致自身债权未获清偿,可起诉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承担责任。
(三)若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使无法清算,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