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和解,劳务派遣工与用工方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二)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时,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达成调解协议后依约履行。
(三)申请仲裁,调解无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四)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