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赔偿的先后顺序:先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该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难以确定实际损失时,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即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利润。
(二)其他确定赔偿方式:若上述两种方式难定,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在上述确定数额基础上,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
(三)额外开支:赔偿数额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调查费等。
(四)法院裁量: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确定,由法院依侵权情节判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