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厂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不想去新厂址工作,劳动者可先和工厂协商,讲清自身情况与诉求。
(三)协商不成,劳动者收集劳动合同、工厂搬迁通知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