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计算
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比如工作3年2个月,应支付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二)年假折算
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工资。日工资用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月工资是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例如月工资5000元,日工资约为229.89元,若有2天未休年假,应支付约1379.34元未休年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