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公房共同居住人时,要严格按照三个条件判断。先查看是否在被征收公房处有常住户口,可通过户籍管理部门查询户口登记信息来确认。
(二)核实实际居住情况,一般看是否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可通过邻居证言、居委会证明等方式来证实居住时长。
(三)确认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可到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查询住房信息。
(四)若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在本市他处获得过福利性质房屋,通常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符合特殊情形可被认定,需具体分析特殊情形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所指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