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这种方式适合打算换工作且想平稳过渡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时,合理时长双方商量决定,这能让双方根据自身需求灵活确定时间,保障双方权益。
(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可立即解除,适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定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给予了劳动者一定缓冲时间。
(五)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进行,保障了员工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