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正常经营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足额出资后一般无需额外承担公司亏损债务,所以股东应确保足额缴纳出资。
(二)股东要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不能做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杜绝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