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券等债务担责,股东无需额外对公司债券担责。在此情况下,股东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债券风险由公司承担。
(二)特殊情形,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
(三)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需及时足额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