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前,应依法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公司清算时,要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
(三)若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可向清算组主张权利。
(四)若公司已注销且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致劳动者损失,劳动者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