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撰写仲裁申请书包含双方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二)提交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三)等待受理:仲裁委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给被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
(五)参加开庭:按仲裁委安排的时间参加开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
(六)接受调解与裁决:仲裁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作出裁决,仲裁期限一般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