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可按工作年限索要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半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