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通知债权人等外部主体的情况,公司要尽快采用书面等有效方式通知债权人,告知股东变更的实际情况,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按原股东情况主张权利引发纠纷。
(二)对于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公司应尽快召开股东会议,向其他股东说明股东变更情况,保障其知情权。若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要尽快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示股东变更信息,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条虽未直接针对股东变更通知,但体现了交易中信息披露和相对人知情权保障的原则,与股东变更后通知相关方的要求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