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要避免此类行为,一旦发生应尽快在三个月内归还资金,以降低量刑风险。
(二)若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应立即停止挪用行为,并积极筹集资金退还挪用款项,争取从轻处罚。
(三)若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更要及时退还资金,在提起公诉前完成退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还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