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公司财产线索,积极收集公司隐匿、转移财产的信息并提供给法院,让法院对这些财产进行查控和执行。
(二)调查股东出资情况,一旦发现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可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工伤债权。
(四)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当发现公司有新的财产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