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但当债权人知晓实际出资人存在,且有证据表明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时,可要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实际出资人不能仅因股份代持就完全置身事外,若参与经营等行为被证实,需与名义股东一同担责。
(2)若实际出资人未依约向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有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权利。这保障了名义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实际出资人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
(3)实际出资人若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防止实际出资人利用代持股份谋取不当利益。
提醒:实际出资人要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谨慎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应关注实际出资人的行为,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