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并支付补偿金。
(二)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三)在经济性裁员等情况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