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涉及政策福利性质,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遵循专属管辖规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是为了便于法院调查房屋相关情况,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当事人权益。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中选择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法院,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诉讼的便利性和公正性。
提醒: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纠纷发生时因管辖问题浪费时间和精力。不同性质房屋管辖规定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