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就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明确一致的意见,并将该约定清晰写入劳动合同条款中,确保双方对该约定的理解无歧义。
(二)在日常工作中,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需要变更约定,应及时沟通协商,重新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若一方选择其他解决途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确保双方都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若当事人在未发生争议时已约定不采用仲裁方式,且发生争议后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