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夫妻双方在对外举债时,明确债务性质,能以共同名义的尽量共同签名。
(二)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况,另一方需留意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未用于,要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日后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保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