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及其家属要密切关注拘留时间和公安提请逮捕的进展,若接近30日公安未提请,可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情况。
(二)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可在检察院审查期间,通过律师等渠道向检察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意见,争取不批捕决定。
(三)若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公安未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