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协商一致时,共有人达成书面分割协议,按协议分割房产。
(二)协商不成且为按份共有时,可随时请求分割,按各自份额分配。无法确定份额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同共有情况下,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
(四)分割方法有实物分割,适用于房产可分且不损害价值;变价分割,即变卖房屋后分割价款;作价补偿,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并补偿其他共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