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鉴定:用人单位先垫付鉴定费用,若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费用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一方承担;若再次鉴定结论改变原结论,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复查,复查结论有变化的,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无变化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复查鉴定费用由其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