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
当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通常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若用工单位指挥不当导致损害发生,就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如未审查劳动者资质,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受损的处理
若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选择向任一方索赔,一方赔偿后,可依据双方过错比例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