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预付款用途,仅用于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不能将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需按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依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