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有约定赔偿的,按约定内容处理赔偿问题。
(二)无约定且死亡与劳务活动无因果关系,接受劳务方虽无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
(三)因劳务活动加重病情致死亡且接受劳务方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四)双方先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提供劳务方近亲属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