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认定标准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第 216 条,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联(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权≥25%)、人员关联(如一方半数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业务关联(如主要经营场所、业务范围重合)、财务关联(如一方控制另一方的财务政策)等。
存在交替或同时用工行为:劳动者可能根据企业安排,同时或交替为关联企业提供劳动,接受关联企业的管理。例如,在不同关联公司间轮流工作,接受不同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任务安排等。
劳动报酬与社保缴纳混同:关联企业轮流或交替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社保也由不同关联企业交叉缴纳。如工资有时由这家公司发放,有时由那家公司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也不固定。
其他相关因素:若劳动者未与关联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还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以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内容在不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交叉等,也可作为认定混同用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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