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建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应明确房屋为共同财产,可签订协议约定平等处理权相关事宜,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用老公婚前个人财产建房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另一方要清楚该房屋为对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保留相关赠与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三)建房涉及家庭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的,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出资和贡献,以此确定房屋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