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及时通知其继承人,等待继承人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二)当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法院要协助确定法定代理人,可通过相关组织推荐等方式。
(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法院可要求相关部门协助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四)若一方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
(五)若本案须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法院可等待另一案审结,期间可对案件适当搁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