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违约解除合同
1.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因对方违约已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2.计算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无约定的,受损方需举证实际损失,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
(二)法定解除且无违约情形
一般无赔偿问题,若一方有过错致对方损失,过错方需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