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因生产特点需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要提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劳动者应有的休息权益。
(三)当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且无法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时,分别按照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