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二)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会在拘留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批准逮捕则继续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三)公安机关发现被拘留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会撤销案件并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