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管辖中,若发生合同纠纷,可先确定被告住所地,同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来明确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则依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不同争议标的确定,给付货币时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案件可向被告住所地或上述确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二)在协议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但要注意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