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仅股东变更时,公司依旧是债务承担主体,公司要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不用额外为公司债务买单。
(二)若新老股东有债务承担约定,这只在他们之间有效,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偿债,承担债务的股东能按约定向对方追偿。
(三)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