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能确保符合专属管辖规定,顺利解决纠纷。政策性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都适用此管辖规则。
(二)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要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履行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