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 但对不同种有期自 由刑如何并罚未作具体规定。
有观点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 即将 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 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 即管制两日 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具体到本文, 首先应将拘役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然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拘役与 有期徒刑之间存在着相互折抵的可能, 因为拘役与有期徒刑尽管在刑罚 轻重程度、执行地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 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共 同点,即均系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种。而且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一日。当然,由于有期徒刑性质上的相对更严重,拘役折算为 有期徒刑时的数罪并罚与所判数罪均为有期徒刑时的数罪并罚, 在量刑 幅度上应有所区别, 前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应比后者短一些,以达到 罪刑平衡。
以上就是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