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对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法》法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