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中致使他人受伤,若为执行工作任务导致,受害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担责,若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在此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单位后续处理。
(二)若属于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致他人损害,受害者可找接受劳务方担责,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可向其追偿。双方应明确各自责任。
(三)若是承揽关系,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需担责。定作人和承揽人要根据过错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