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出现工伤,在治疗后伤情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情况,应做劳动能力鉴定。
(二)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三)鉴定委员会随机抽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给出鉴定意见,委员会依据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定涵盖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