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受到损害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避免错过三年时效。
(二)若距离权利受到损害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可留意自身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况,若认为符合,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三)在整个过程中,注重收集和保存与环境损害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以此支持诉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