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搬迁距离远、对员工通勤等工作条件影响大,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公司未提供合理方案,员工拒绝前往而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搬迁对员工影响不大,劳动合同能正常履行,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