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商标权人
可以通过收集侵权方销售假冒商品的证据,如购买侵权商品的凭证、销售记录等,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同时,调查侵权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商标可能侵权,比如查看其进货渠道、是否有过类似侵权警告等,以证明其主观过错。统计自身销量和利润变化情况,以及收集消费者对品牌评价降低等方面的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并说明这些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二)对于被指控侵权方
若要避免被判定侵权,应确保自身销售商品来源合法,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所使用的商标进行充分调查,确认不侵权。同时可以收集证据证明未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法律适用于商标侵权判定中对行为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