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要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通过其他适合的赔偿途径维护权益。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若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在该诉讼中一并提出,避免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
(三)受害人遇到侵权致精神损害情况时,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先衡量是否有必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要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自然人且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体现了上述情形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诉讼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