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若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产一般归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首付方需补偿另一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若无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若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福利房分割,需考量福利政策的归属、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四)婚后购买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若能证明是夫妻出资且有共同所有的意思,可主张分割。
(五)有贷款未还清的房产,先确定房产归属,剩余贷款由获得房产一方承担,同时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