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想通过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应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明确表达终止合同的意愿,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当遇到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时,劳动者需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未提供劳动保护的证明、未足额支付报酬的工资条等,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三)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在正式员工阶段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注意要保留好通知的证据。
(四)若遭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强迫劳动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安全的情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