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两份合同都没登记,房屋也没交付时,先付购房款的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没拿到房的可要求开发商担责。
(二)若都没付购房款,合同成立早的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也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若有一方已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能取得房屋,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若是欺诈情形,还能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