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不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付合理租金且实际使用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有效,应维护此交易。
(二)若夫妻另一方反对出租,且能证明第三人知晓房产为夫妻共有,出租行为或被认定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若第三人已付租金并对房屋合理投入,有权要求无权处分方赔偿损失。
(四)为避免纠纷,出租夫妻共同房产时,双方应共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