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涉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认定需从主体、主观、客观和结果四方面判断。主体是对上市公司有管理、决策职责的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为之。
客观方面,需实施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像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以明显不公平条件交易等。结果上要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比如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
若符合上述主客观条件,便可能构成此罪。对于关联交易涉及犯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罪名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力度,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从多方面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