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庭规定举证期限内,直接向仲裁委提交补充证据,同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二)若过了举证期限,及时向仲裁庭说明补充证据的必要性,比如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影响重大,且之前是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争取仲裁庭准许。
(三)若仲裁庭同意接收补充证据,按其要求提交。
(四)若仲裁庭不同意,在仲裁庭审时向其说明证据重要性,请求质证。
(五)补充证据要保证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以此保障证明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